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含港澳台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开展学生家庭困难认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进行宣传告知、学生助学申请材料的收集、组织评审及存档备案。
第五条 书院协同开展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参与困难认定的部门和个人应对学生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与自尊。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使用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将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评议。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
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资助或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存在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学校核查。
(四)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高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用标准。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六)家庭经济明显好转,能够保障学生本人学习及生活费用。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始前,学校提前向学生和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
开学后学生可自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要求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医疗支出证明等。
第十七条 学校评议
(一)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学生申请材料,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自采集信息(学生亦可通过粤省事提交材料至系统)作为评审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协同书院确认评审结果。
(二)书院负责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协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等情况对认定结果、困难等级进行全面复核。
第十八条 公示结果
学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校内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异议反馈
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质疑,学生事务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质疑3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查并给予反馈,如质疑情况属实应立即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存档备案
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汇总整理,存档备案。
第七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不再提交申请。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可随时申请重新认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二条 若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消失,能够保证本人学习与生活,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取消困难认定申请,使有限的资助资金能够帮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生事务办公室、书院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状况,每学年对全部申请认定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若干学生进行核实,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一旦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助的学生,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办公室。
